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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
判处死缓的,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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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宣告死缓之后,尤其是当缓期二年期满之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依法被减刑。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死缓考验期满,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相应减刑,不必再执行死刑。如果不符合考验期的规定,就要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5、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死刑属于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而这里的死刑一般是指死刑立即执行,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仅仅是死刑当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因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后果是不同,毕竟被判死缓还有减刑的可能,而死刑立即执行基本就没有。
死缓是指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一种制度。死缓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最初产生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期,由于当时我国没有刑法,这只是刑事政策,当初死缓仅适用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死缓制度,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死缓制度,并做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死缓适用范围。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怎么规定,分两种情况: 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有再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叮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执行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期间也应适当延长。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才能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严重新罪的行为;有人认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违反监规。此外,原刑法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既无悔改或立功表现又无行为及又犯新罪的行为;另有人则认为,只要有不认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为等,均应视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表现的罪犯如何处理,未作明文规定。什么是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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