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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未领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这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此同居关系。 这套房屋属于你们的一般共同财产,...
属于同居关系,直接分手即可,起诉到法院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 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若干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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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关系属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你给女方过的彩礼款如果有证据,可以索要,平时过年过节的礼属于赠与,不予返还,关于子女抚养,哺乳期间的婴儿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超过哺乳期限考虑子女在谁处成长有利,由谁抚养。如果经科学认定,子女不是你的,因你们并没有结婚,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支付的生产费和抚养费。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第一,孩子的抚养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由一方抚养,对方按其工资收入的20%到30%按月支付抚养费到孩子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止。孩子已满16周岁有工作有生活来源则父母不再抚养,孩子18周岁了还未读完高中,则要抚养到高中毕业的。故孩子应判决由女方抚养,当然你们协商同意由男方抚养法院会尊重你们的选择第二,符合下列情形彩礼应予返还:一是未登记结婚的;二是虽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的;三是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如果你们已经登记结婚,则彩礼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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