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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
参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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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指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将其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
不能够长久外出,必须在寓居地县级行政范围内工作生活。如果你在外省有固定单位,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话,能够申请寓居地变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由,确需离开所寓居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准许;超出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订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准许。折回寓居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寓居市、县(旗)不得超出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准许不得变换寓居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换寓居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议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订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规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必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司法机关批准;以及想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提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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