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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发布了视为已经告知,处罚不太合情理,法律上可能问题不大;2、超标电瓶车符合条件视作机动车,故而需要牌照、保险等,估计是以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行驶证等处罚;3、按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一次扣12分,如属机动车,处罚没问题。处罚是应告知,但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处罚作出;4、不属于双重处罚,没收和罚款是两种行政处罚方式。
超标电动车标准如下: 如今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 综合前面说的这些,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也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不准上路的车主要是速度的控制,对重量并不太多的过问。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现有的规定即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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