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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
1.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2.若婚前房产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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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都很开明的话,当然也可以就所购房产约定各自的份额,甚至,约定房产都归女方; 2、女方的卖房钱,可以按出资,也可以按借款; 3、两个人愿意选择在一起,没有什么公平与不公平的;男方也许没有首付款,但是买房后,同样要承担还贷责任,过于斤斤计较,不如考虑一下,是否仍要继续在一起。 孩子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就像作为配偶的妻子同样基于法律规定拥有继承权一样。当然,男方可以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决定财产给谁。当然这已经是若干年以后的事情了。 4、尊重你朋友的选择吧,只要她觉得是幸福的。
婚后“按揭”房产分割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为此,法院的法官同志还专门和银行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司法人员认为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律师认为,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房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房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1、房产的取得是以产权证作为国家确权的标志,如果你结婚前买的房子办下了产权证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自己所有,因此,对于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而言,产权证上署谁的名字就显得非常重要。2、一方确实是婚前交款购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算是婚前财产还是算婚后财产呢?虽然国家确权是婚后才进行的,但是,该房子产权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钱价值的转换,购房合同.发票等可以说明问题,因此应当认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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