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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务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债权; (二)利息,即主债权在担保...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其利息;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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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适用于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如果债权人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认为需要在上述民事活动中提供担保的,可以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保证债务的承担包括几种情形: (一)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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