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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只有在经济、生活、精神三个方面都尽到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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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 同样的,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赡养 为了公平起见,法律各自给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既然给了救济途径,那么,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选择放弃自己的权益,比如说你不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你不起诉子女赡养你,那么就等于你放弃自己的权益。 但是你不能因放弃自己的权益,就拿抚养问题来作为不赡养的理由,这是法律不支持的。 总之,一句话: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①、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②、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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