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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罪的具体范文如下。刑事上诉状上诉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从事建筑承包工作,家住赣州市开发区蟠龙镇武陵村社背组x号。因涉嫌xx罪,于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因上诉人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赣开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应予以认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上述自首的定义可以看出,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成立自首。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动归案;在归案后,面对在侦查机关的调查,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上诉人构成自首,二审法院应予以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并无前科劣迹。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上诉人在投案自首后,在侦查阶段多次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对于造成被害人财产和身体的损害也愿意积极进行赔偿,在一审法院当庭表示认罪,说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考虑到上诉人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服务社会。综上所述,上诉人对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望二审法院给予认定。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并无前科劣迹,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此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年x月x日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的书写参考上述案例可知基本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上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犯罪判决情况,第二是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是上诉的理由,想要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得给出合法的依据,法院会根据情况给出结果。
目前如果是行贿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的话,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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