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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从这个规定看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个“时”的理解似乎是有争议的,有的朋友认为这个“时”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将劳动者工资一次性结清发放。 这个“时”在这里的意思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天”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上看不出结清工资的日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对于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指,这个“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天”这么一个点,而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干活就是要拿工资的,现在不干了,领回自己的工资是应该的。
(一)个人自行来确定缴费的基数; (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来缴费,按照自己每月工资收入的20%的比例来缴纳,没月缴存较高限额是单位和个人都是1100元。 (三)本市人才核心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核心并为其开设缴费帐户; (四)市人才核心要将代理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的代缴到市住房公积金额管理核心指定的开户银行以及帐户; (五)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核心按照规定记入个人的帐户,并按照规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提供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卡,以方便核查到缴费期限、金额并保存。
1、委托人如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且公积金贷款须优先办理;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其配偶及其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均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现金提取公积金。(购买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同一户型段中其他家庭成员未办理委托提取手续的,仍可现金提取公积金); 3、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规定留存额(目前市区公积金为1个月的缴存额,购买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除外,可不留存),还贷委托提取暂停操作; 4、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5、还贷委托提取期间,每月18日为委托提取扣款日,请勿在17日、18日办理公积金转移、委托变更、委托解除等手续; 6、购买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和高层次人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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