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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具备以下特征: 1、权力行使方式的可选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 2、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 3、适用种类、幅度较大。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 4、行使标准的难认定性。对于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的情形,相应的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求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选择行为的过程。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相结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力行使的选择性。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行动和行动。2、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和裁量权。三、适用类型.幅度较大。特定事项可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处理。四、难以认定行使标准。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单词,缺乏确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相应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使用权力的标准。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适当决定的权这个决定当时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合理的。法律经常给予法官权力和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判权。有时需要情况,有时只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也称为司法自由裁判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判权主体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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