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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村机动地及其粮食补贴款属于村集体财产,村委人员管理村集体财产属于村民自治行为,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据此,本案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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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需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立案标准为6万以上。 2、你只是以公司名义,公司本身没开展这项业务,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同时也不属于公司的财或物。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3、对于此行为性质,属于侵权,未经公司许可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造成损失的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是很典型的职务侵占罪。这个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把属于公司的保证金从海关取出,非法占为已有。数量已达3万8千多元。还有这钱产生的利息,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外国老板个人向他借钱,那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如若老板到期不还,可以向老板个人讨要,直至打老板个人的官司,但不能向公司讨这个债,因为老板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司的钱并不就是老板的钱。公司的利润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之后的利润,由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经分配所得的钱才能作为老板个人的钱。前述的保证金与老板的借债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老板拖欠他的工资按法律耒讲,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与老板个人也无关的,但作为老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领导,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由老板代表企业承担责任,支付职工工资是用企业的钱而不是老板个人的钱。因此你所说的有这三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耒调整的。这财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保证金占为已有,构成刑事法关系,就用刑法耒调整,根据刑法的规定,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他犯了职务侵占罪。另外要说明的是数额的问题,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有些差别。一旦到达这个起点,必定犯这罪无疑。这家伙还找借口,强词夺理,刑罚上更严重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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