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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职工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88号第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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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1、公司欠劳动者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金。工资一般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收入和劳动保护费用不在工资范围内。如果是公司高管,工资按照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医疗和残疾补助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按照医疗保障制度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或者在职期间因工伤事故获得的补助。抚恤金是员工因工伤亡后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可以作为其他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账户。但从破产实践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是得不到的(因为破产法中社会统筹保险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补偿;扣除和拖延工资应支付的补偿;因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的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补偿。上述补偿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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