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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强奸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或者非故意不构成强奸罪。二、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
一、构成强奸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或者非故意不构成强奸罪。二、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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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一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二是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三是实施了性交行为。 法庭辩论中如果能说服法官性交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这要他详细叙述性交细节)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胳膊上的抓痕,也不一定是暴力反抗的结果。女人性高潮时也会抓人的。如果说服法官他没有实施暴力,就不能认定他有罪。 内裤上的精斑,不一定证明是性交,也可能是猥亵。 如果真是实施了暴力,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发生了性交,才构成强奸。 强奸既遂的标准有4种理论,即;完成说(射精),完全插入说,插入说,接触说。对于未成年幼女,插入阴道是很困难的,法律规定采用接触说。对于成年妇女采用那种学说,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主张采取插入说。 强奸既遂和未遂,不影响犯罪定性,就量刑上说,未遂也不一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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