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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以,销货清单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开具纸张没有限制性要求。
开票系统所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全额抵减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只是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才可以全额抵减,具体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航信技术服务费400贷:现金或银行存款400当期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额400贷:管理费用400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将该抵减额填写到主表应纳税额抵减额一栏,同时填写附表四-档期抵扣的技术服务费一栏就可以了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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