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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何到法院执行?

2022-07-16
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附件的风险揭示书也说明了经质押登记的股票有被司法冻结的风险。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我方在办理了质押登记之后,质物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由于质权无法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执行权,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我方的质权和债权实现有可能会受到司法程序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因此即使我方与出质人约定出现债务违约时以股票折价偿还债务,在出现财产保全情况时,该约定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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