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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目前,按近几年各区的标准,我市户籍人员超生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至少22万元。 2013年1月1日起,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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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超生子女的,男女双方按照征收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础,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男女双方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征收基数。被征收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上述规定于2017年3月21日被废止。
@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算了一下,如符合相关条件,最多可以享受193天产假。98天(产假)+30天(难产)+15天(晚育)+3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5天(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的优待)=193天,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按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女方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男方也不能享受10天看护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的;(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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