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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自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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