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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减刑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每一个案件,被限制减刑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 根据刑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死...
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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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减刑有时间限制,相应减少的缓刑检查期限不得少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检查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检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般情况下,减刑期限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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