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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可以以付钱为生效要件。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并且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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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可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效力。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 但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因此,如果买方为自己的利益迟迟不付款,则可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付款条件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那付款条件能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吗?付款条件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前提是双方已经协商约定好了。当应履行付款义务一方,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属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就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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