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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治疗期间产生的营养费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里都有,但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的报销坚持一原则“必要且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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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赔偿标准的介绍: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1、撞伤他人后,可以让其对方自行检查去,如果确实有必要的话,这个依然在保险公司承包范围之内的; 2、误工费以及营养费的认定,需要具体的证据支持,譬如误工费需要有单位开具的证明,营养费则需要有诊断证明加注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 3、保险公司认为对方索要费用不合理,如果当事人也认为不合理的话,可以拒绝支付,等待对方起诉你和你的保险公司,到时候由法院判决费用的合理性。
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假设未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承担部分由车主负责赔偿),不足部分你承担,合理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项专业鉴定结论意见(有必要时再做)、其他相关损失凭证等综合计算,医疗等费用是否合理也是可以鉴定的。对方有权主张医疗、后期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营养、残疾赔偿金、交通、鉴定、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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