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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
1、双方协商决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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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公司财产复杂,离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3、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对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减少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结算后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理论上,离婚财产分割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清晰,但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模糊,容易造成歧义,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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