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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杭州拆迁安置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户口分配;另一种是按户口分配。安置房是政府在开展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安置被拆迁住户建造的...
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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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 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因此,家里四口人是共同拥有拆迁补偿的。可以在房产证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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