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四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下列群体不能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是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辩护人的范围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近些年,我国律师队伍虽迅猛发展,但仍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允许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有效保护上述委托人的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作为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作为监护人。至于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以及与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朋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