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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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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违法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随便去窃取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只要有窃取客户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不过,判刑标准没有案情是无法准确分析的。
《刑法》中所规定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一般应当由以下犯罪构成要件构成: 1、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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