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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情况,更换户主需要不同的手续。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死亡证明③法院...
1、应由户主(当事人)及对方(儿子)带上共同的户口本,各自的身份证、村(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印章); 2、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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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原户主及现户主各自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更改户主的申请书(由户内人员签字)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由原户主及现户主各自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更改户主的申请书(由户内人员签字)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三)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认证;(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因此,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户口簿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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