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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有赡养义务,亦有继承权;二、公证处的继承公证资料与本案的赡养纠纷无关,法院驳回调查取证;你们只有另案起诉继承权纠纷,然后申请法院调查...
(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2)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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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赡养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2)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公民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诉讼代理人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5)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提供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赡养费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人的收入、身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就赡养纠纷的原被告的规定如下:“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两类案件属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是继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二是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农村宅基地.82年父母亲在儿子24.女儿18岁【都不成家】.修造130平方,父亲在2001年去世.哥哥在2013年去世.老毌亲的晩年生活和护理.都是我女儿一个人承担.上月老母亲去世.连带看病和丧事.我花3万左右.现在孙子想把全部房屋和我父母在村里分配父母亲份上农村财产费.出农田费.一人独吞.诉讼能要求法院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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