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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地点规定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中:(1)县、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办理双方或者一方永久居民的婚姻登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2)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居民的婚姻登记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3)现役军人由军队驻地、入伍前永久居住地或者对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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