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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
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具体根据事故的情况而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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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处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3、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这个事情你们都有责任。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摩托车无牌无驾照要接受15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并罚款。根据责任认定书,摩托车如果有交强险,可以不计责任赔付1万元。谈不妥让对方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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