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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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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补办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补办房产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然后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等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经过以上6道程序后,就可以将房产证补办好了。
房产证丢失补办的程序和时间: 带上业主身份证去档案馆查档并复印(约30分钟); 去当地的报社登报遗失声明(从见报之日起30天); 30天之后去房管局办理(约5个工作天)。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房产证丢失可以补办。 如丢失的是商品房产证,可向物业公司出具遗失证明;如丢失的是房改房产证,则需到房改单位出具遗失登记申请表。丢失申请表的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号码等。 遗失补办房产证的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凭身份证原件到房管部门档案室复印房产证存根,并通过报纸声明房产证无效; (二)产权人凭房产证存根复印件和声明作废的报纸到公证处办理遗失公证; (权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四)房管部门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补发公告,6个月无异议的,补发新证。 报纸与公证相关的费用由报纸与公证处收取,具体以报纸与公证处的费用为准,房管部门收取一定的登记费,各地具体的登记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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