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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的问题,1、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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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上一级交警部门对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对事故的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责任确定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定复核申请书》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出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责任认定正确的,对原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给予支持;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 5、下列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1)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 (2)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 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的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当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天内书面申请审查。(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复查需要验收,鉴定时,原办案单位应在验收,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检查,鉴定应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复查,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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