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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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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拥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超过50克,罂粟幼苗超过5000株; (2)大麻种子50公斤以上,大麻苗5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苗数大。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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