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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到闵行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地址:莘庄镇七莘路750号。项目名称:国内离婚登记办理部门:闵行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流程: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申报材料:(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结婚证》;受理地点:莘庄镇七莘路750号受理时间:周一~周五13: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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