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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的成员组成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1、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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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强制清算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人员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也被称为破产经理。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的专门组织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人财产。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能管理财产,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方便直接管理破产人财产;债权人会议作为临时机构,只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不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创立大会;(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六)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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