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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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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店面出租合同需要写明的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店铺租赁合同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2、出租店名称、用途、地址、装修、设施等; 三、租赁期限; 4、租金; 5、店铺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等。
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__m2。用途:经营___________。 一、本店面年租金_______,每月月初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乙方同意预交押金___,租赁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后年租金将随市场波动而波动。 二、乙方租赁期间应依法经营,不得随意改变门面用途。爱护室内设施,所发生的水、电、税务、物业等费用一切自理。对屋内装修不得随意拆卸。 三、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乙方需转让或终止使用店面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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