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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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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三种,该三项原则分别在《刑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中体现。 2、罪刑法定原则,即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为刑罚的轻与重,应该与犯罪的轻与重相适应;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为对任何犯罪分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待。不允许有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可以有任何歧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决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处罚公开,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完善调整制度和强制性教育措施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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