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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办理。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一个孩子。2016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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