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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责...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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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发展历程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交通保险条例》,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由交通保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2007年7月1日,随着辅助措施的完善,交通保险最终普遍实施,期间普遍实施的是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它具有强制性,是每辆机动车所必须购买的保险种类。也就是说不购买交强险而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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