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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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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必要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依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拒绝立案,可以提出上诉。
关于行政诉讼的操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房屋拆迁情况中,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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