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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强迫交易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因此强迫交易案中追回的赃款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依照...
强迫交易罪是指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第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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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强迫交易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11年刑法修正案(8)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1)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商业活动。
数额立案标准不明确,视情节而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制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四)强制交易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五千元以上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制购买强制商品;(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或拍卖;(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5)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的商业活动。单位犯本罪的,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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