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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会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法院执行立案后,即为开始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负责执行,不是由原生效判决的主审法官负责执行。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强制执行程序具体如下:第一步: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判决和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移送执行人执行。对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要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有效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确实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益相关人员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可在裁定投递日起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事件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该目标的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书,或者提交执行书,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履行,过期不履行的,必须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隐瞒的可能性,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执行人员必须出示证明书。执行完毕后,必须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字和盖章。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冻结、计划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扣押、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的检查、扣押、拍卖、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的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的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提交法律文件指定提交的财产和文件等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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