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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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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起点日期是2012年1月1日,在2013年在全国推行试点范围,在我国全面实施的时间是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从体制内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在紧锣密鼓的调研中,税率很可能归档为11%。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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