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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镇政府进行初审;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现场检查,实行建设全过程管理;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颁发建房竣工验收证书。
一、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要求及应完善的资料: 1、填写《市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 2、、本复印件; 3、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 4、房屋照片(仅限危房); 5、房屋鉴定报告(仅限扩建加层和危房); 6、1:2020地形图; 7、四邻协议书;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以下情况不批准个人建房:1、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2、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3、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各50~100米范围内的;4、在村庄规划范围以外的;5、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区内的;6、已公告列入近期范围内的;7、原房屋无法承受加层荷载的;8、建筑间距无法满足规划技术条件,四邻有纠纷的; 9、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属建筑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批准个人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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