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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目前分两种缴纳方式,先是预缴,最后清算。预缴是指在房地产项目销售或预售的过程中按照核定税率征收,各地税率略有不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
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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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目前分两种缴纳方式,先是预缴,最后清算。预缴是指在房地产项目销售或预售的过程中按照核定税率征收,各地税率略有不同。在2008年以前,各地土地增值税预缴的额度一般在0.5%-1%,2008年初,广州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从0.5%提高到1%,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0.7%提高到2%。随后,各地纷纷仿效广州做法。将预缴税率提高到1%-3%。 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四级累进制计算应缴税额,毛利达50%的部分增值税税率达到利润率30%,毛利高于200%的部分,增值税税率更是达到60%。 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预缴率是1.5%,预缴基数是预收款额(或销售收入)。因为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时不一定确认销售收入,只要取得预收款就要按比例预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1、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4、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5、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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