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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一般在九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驳回复审,商标局在3个月左右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9个月左右发出结果,从现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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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等。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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