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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2022-05-08
失踪注销登记 第四条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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