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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因此,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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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包括: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募集、投资活动;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的;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变相从事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的等。 2、法律依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 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一)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二)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三)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五)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普遍的看法是,并购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本,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相对于企业发展所处的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扩张期和Pre-IPO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增长型基金和Pre-IPO基金;对于企业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投资,主要由并购基金完成。然而,在国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并购基金,与之呼应的一词是风险投资基金;而在国内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投资于Pre-IPO阶段的资金。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涵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是一个划分各类投资基金的合适标准。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在于融资方式,而并购基金着重于强调交易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来看,私募基金起源于并购基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杠杆收购是并购基金采用的典型交易方式,并购基金就意味着杠杆收购。杠杆收购在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达到高峰,之后随着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而逐渐将萎缩,而后又在二十一世纪复苏。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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