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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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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股东变更后是否需要税务登记变更,取决于具体情况:1。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未变更的,不需要变更。2、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变更。详见下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公司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股东变更的,仅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即可: 以下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办理完毕所有变更手续后,在领取新执照时需将原执照所需的全套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及原执照正副本交回登记机关注销后(一般城市的营业执照无配套IC卡,仅《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IC卡),方可换取新的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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