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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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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可以开8年报废。根据相关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不是强制报废,而是不能再从事网约车业务,必须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营运后的报废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KM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测2次,超过20年的,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测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业客车使用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是按照现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推迟废车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推迟废车使用的9辆以上的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3、经营巴士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延期废弃使用4年以下: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一个检查周期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驾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回收车牌和驾驶执照5、驾驶执照转换为非驾驶车辆和非驾驶车辆转换为驾驶车辆的,均按驾驶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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