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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1)员工生病或非工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②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年不足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③连续工作年数不足4年不足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④连续工作年数不足6年不足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⑤连续工作年数不足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支付。(2)员工生病或非工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支付②连续工作年数不足1年不足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③连续工作年数不足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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