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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怎么认定的?

2021-08-0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综合上面所说的,第三人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但如果此人只要对此案件有任何争议的,那么也是可以由自己独立的提起诉讼,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如果不符合法律的条款一般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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